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渝环办发〔2008〕39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提高市环保局系统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渝府令168号)、《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217号)规定,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各处室、单位负责起草的以市环保局名义发文(含联合发文)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
(二)各处室、单位负责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草拟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
二、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每年11月初,次年有规范性文件制定需求的处室、单位将计划报送政策法规处汇总。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全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局务会或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通过后执行。临时交办的起草任务,承办处室、单位要及时向政策法规处补报。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和登记备案工作
(一)起草和论证要求
具体承担起草任务的处室、单位要按照《重庆市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217号)要求,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规定。文件起草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完毕,负责起草的处室、单位应当将“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务会或业务办公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