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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二OO八年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经济手段,大力推行有偿转移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部分安置义务。凡一个退役士兵不接收的单位安置计划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按每人10万的标准缴纳;安排工作人数不达计划数的50%的,每少接收1人,按5万元的标准缴纳。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民字[2007]26号),确保这项资金落实到位。
  三、完善政策措施,扶持鼓励并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是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力度。各级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收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3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大力推行扶持鼓励城镇取向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使此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接收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全省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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