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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失效]

  第六条 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向市拆迁办申请组织项目分类评估,市拆迁办应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市拆迁办应当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研究,确需修改的,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产权详细情况,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情况,征收实施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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