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勇 天镇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杜俊清 灵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钟灵臣 灵丘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 虎 大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贾玉东 大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付进有 广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芳 广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一
成 员:
李凤皋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副科长
周学义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
肖宪民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主任科员
马庆阳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科员
冯 龙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科员
(三)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市、县(区)联合检查工作组
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市安监局和市国土局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区)安监局、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组成市、县(区)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区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对下列非煤矿山,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经停产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4、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5、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
(二)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1、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3、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者生产的;
5、危及其他矿山企业、工业交通设施和居民安全的。
(三)对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县(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批准、核准、备案非煤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当地安监部门和国土部门收缴。
3、民用爆炸物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非煤矿山报告单”备案,恢复对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
6、做出关闭矿山决定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矿山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颁发证照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一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需求量。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采取下列措施:
1、凡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都必须立即停产,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完成整合后依法核发新的证照。
2、核准保留的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发新的证照。
3、列为关闭淘汰的,吊销相关证照;属于整合主体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单独关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六)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企业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省市人民政府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其企业和单位每个工作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登记造册。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或备案)、选址、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地下开采矿山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采掘系统、排渣场和地面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露天矿山开采的台阶高度、安全平台、边坡管理及排土场、防洪设施和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采空区上部塌陷区范围内、排土场下部是否有工业设施和居民区,是否采取了搬迁、人员撤离等相应措施;是否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的现象。
5、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6、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