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8、是否建立了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布局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是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开展了安全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市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县(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非煤矿山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非煤矿山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非煤矿山(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证照和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非煤矿山,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列入正常非煤矿山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政府要将三类非煤矿山的名单在本县(区)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与此同时,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非煤矿山,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市、县(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几(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区)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将县(区)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每天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区)政府上报的三类非煤矿山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非煤矿山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非煤矿山,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非煤矿山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