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范、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一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纳入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尾矿库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把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尾矿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尾矿库专项整治按照“选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选矿企业自查自整
选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企业所属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或运行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并由选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选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宽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列为闭库对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选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属于关闭对象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闭库。
2、属于停产整顿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监控。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列入正常尾矿库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尾矿库名单在本县(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市、县(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市、县(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区)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区)政府上报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尾矿库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正在按闭库要求实施闭库,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尾矿库,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尾矿库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建议实施关闭。限期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技术指导下,对每个尾矿库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签字备查。对各市、县(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县一(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统一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所有选矿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选矿企业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查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同省、市属重点企业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有尾矿库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区)专项整治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