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尾矿库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市、县(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县(区)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区)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将对各县(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县(区)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尾矿库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尾矿库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尾矿库的整改情况。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尾矿库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县(区)和选矿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区)、乡(镇)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处于尾矿库威胁的民居和工业设施要组织好搬迁和撤离。对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单位,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国土管理。要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严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尾矿库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有非法违法尾矿库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的尾矿库。
(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和闭库。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矿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运行和证照过期的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选矿厂依法处理。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洽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选矿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情况,以及职工生活和居住条件。
(九)供电单位负责选矿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为非法选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选矿企业尾矿库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市属企业做好所属选矿厂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和隐患洽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县(区)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人一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一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指导本县(区)尾矿库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市、县(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选矿企业要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区)要制定严密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尾矿库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等现象,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区)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尾矿库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