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政府的指示,以及省政办发电【2009】1号、人社部明电【2008】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包括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我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切实有效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由市政府领导牵头、抽调劳动、公安、监察、司法、人民法院、财政、国土、建设、人民银行、国资委、交通、水利、工商、信访、工会等15个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解决拖欠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到科室、到人,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合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企业欠薪报告等工资支付制度。重点监控的建设、交通、水利等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它企业,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其它企业也要积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额度按企业应发月工资的3倍提取。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基础上,作出解决拖欠计划,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对解决拖欠的进展情况定期报告。
三、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建立解决拖欠应急周转金。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解决紧急突发事件。在企业发生拖欠无力解决时,先行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在企业清偿债务或破产变现时,再归入应急周转金。
四、发生拖欠时解决步骤:
1、及时掌握:在企业发生拖欠时,迅速了解掌握拖欠金额、有无争议、支付能力等,组织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解决措施,补发拖欠工资;同时,做好职工的教育疏导工作,稳定职工情绪,认真研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治发生越级上访甚至围攻政府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