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步骤中,一要明确企业是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主体,无论是历史拖欠还是当年新欠,都必须采取措施筹集资金解决。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二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做好解决拖欠的协调和联系工作。三是解决已无工资支付能力企业的拖欠时,要做好财产保全,防止因发生哄抢而使拖欠工资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2、分类解决:对生产经营已经正常或属于暂时困难的企业,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职工代表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起死还生无望的企业,要果断实施关闭破产,通过转让土地、变更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解决拖欠工资,各类企业都要确保筹措的资金优先偿付拖欠的工资;实行经济裁员的企业,要首先做好被裁员工的工资清算、支付等工作;属于恶意拖欠的,先行解决拖欠工资,然后依法予以处理。
3、争议的解决:对拖欠工资认识不统一的,按照工资政策做好工资认定,仍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对于工程款结算和劳务费结算的问题,在做好投诉人稳定工作的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2006年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的清理拖欠工资的公告精神,确定支付主体,采取强硬措施,保证足额支付工资。
4、资金使用:在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时,缴纳保证金的由所缴纳保证金解决;没有缴纳保证金的,经政府批准后,可通过紧急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和其它资金,确保春节前被拖欠工资职工的基本生活。用保证金垫资的,要求企业随后续缴保证金,补足工资保证金额;用应急周转金垫资的,要求企业做出还款具体方案和措施,及时偿还;无力偿还的,在企业资产变现时优先归还垫付的工资。
5、责任追究: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处置,工商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属于施工企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严肃追究单位和法人的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解决拖欠工资。
五、相关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