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提供有利条件。
2、各有关单位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视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注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预警防范工作。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3、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承担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煤焦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等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在重点监控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企业和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它企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人数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需要仲裁的,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要求在建、新建工程项目必须缴纳工资保证金,否则不得开工;促进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严肃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交通、水利等部门做好所属工程项目、代管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要求二00九年在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大同市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局出台的《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督办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解决拖欠工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财政部门配合劳动部门对应急周转金实行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拖欠工资企业的土地收储和出让工作,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的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
银行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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