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民[2008]249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和局属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既确保政务信息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凡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以
《保密法》、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为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审查工作的处室为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先由提供信息稿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把关,由局办公室进行保秘审查,其中送市委、市政府简报刊登和公众网登载的重要政务信息稿需报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