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办理保密审查;凡上公众网公开的信息,保密管理实行“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由送稿单位(处室)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不上网。
第九条 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将追究信息报送人员及该处室、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局办公室审查确认公开而造成泄密的,追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此制度由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编号:
信息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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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稿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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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稿来源及保密审查意见
| 经 办 人
| 单位(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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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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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查意见
| 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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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对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由经办人填表,进行保密审查,确认无涉密内容和敏感信息后,由单位(处室)主要领导审查签字。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交办公室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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