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穗民〔2008〕230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8〕16号,见附件1)要求,我市将开展一次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全面摸清我市各级政府驻地情况,分析现状,区别分类,对症处理。
二、检查范围:(一)市、区(县级市)政府驻地;(二)镇政府驻地;(三)街道办事处驻地。
三、检查内容:对已批准搬迁的,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迁移驻地,是否存在批而不搬、拖而不搬或未按照批复地址搬迁的现象;对已搬迁未报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说明搬迁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对将搬迁未报批的,要加强科学论证,制定搬迁方案,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四、检查时间: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及时开展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情况;11月下旬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的部署和要求,今年11月底要完成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由于检查范围广,时间紧,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二)要认真检查。各区、县级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区(县级市)政府驻地、镇政府驻地、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情况的检查,做到不错、不漏,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及相关附表。
附件:
1.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8〕16号)(略)
2.各区、县级市各级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各区、县级市各级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级市)、镇、街
| 现驻地
| 驻地迁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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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未迁移
| 未按批复地址搬迁
| 已搬迁未报批
| 计划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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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批准
文号
| 批准地址
| 批准文号
| 批准
地址
| 批准
文号
| 另搬迁
地址
| 原地址
| 迁移时间
| 拟迁移地址
| 拟迁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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