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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穗民〔2008〕230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8〕16号,见附件1)要求,我市将开展一次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全面摸清我市各级政府驻地情况,分析现状,区别分类,对症处理。

  二、检查范围:(一)市、区(县级市)政府驻地;(二)镇政府驻地;(三)街道办事处驻地。

  三、检查内容:对已批准搬迁的,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迁移驻地,是否存在批而不搬、拖而不搬或未按照批复地址搬迁的现象;对已搬迁未报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说明搬迁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对将搬迁未报批的,要加强科学论证,制定搬迁方案,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四、检查时间: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及时开展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情况;11月下旬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的部署和要求,今年11月底要完成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由于检查范围广,时间紧,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二)要认真检查。各区、县级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区(县级市)政府驻地、镇政府驻地、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情况的检查,做到不错、不漏,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及相关附表。

  附件:

  1.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8〕16号)(略)
  2.各区、县级市各级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各区、县级市各级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级市)、镇、街

现驻地

驻地迁移情况

已批准未迁移

未按批复地址搬迁

已搬迁未报批

计划迁移

地址

批准

文号

批准地址

批准文号

批准

地址

批准

文号

另搬迁

地址

原地址

迁移时间

拟迁移地址

拟迁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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