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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68号)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经市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推进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落实《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规划纲要》(甬政发[2006]42号),加快推进象山港生态经济型港湾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主要责任单位
  北仑区人民政府、鄞州区人民政府、奉化市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主要责任部门
  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林业局、宁波海事局。
  二、考核原则及依据
  (一)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考核依据是市象山港区域统筹发展办公室印发的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年度计划。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评分以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目标年度考核责任书所列的单项分值为依据,总分值100分。主要责任部门的考核不设单项分值,只设100分的总分值。计分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以建设项目工程量形象为考核标准的,该项任务完成目标工程量形象进度的得满分;未完成或超目标完成的,按实际形象进度进行对比换算后,确定加扣分值,但加扣分不能超过该项基本分值。
  (二)考核内容以时间为考核标准的,该项任务按时完成的,该任务得满分;未按时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按每提前一个月加一分,每推迟一个月扣一分,直到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三)考核目标为制订政策或开展调研的,以实际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按未启动、完成初稿、完成征求意见稿、完成送审稿、已审议通过或发布实施等五个阶段,分别按该项任务分值的0、30%、60%、80%、100%确定最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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