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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注税法与会计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等)的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指导和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支出,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单笔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要重点核查。

  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纳税调整额的计算过程,检查其合法性。对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创业投资抵扣所得额、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规范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对自主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认定、收集证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和税收综合征管等信息管理系统,适时开展外部调查,比对下游企业的大额成本费用项目与上游企业的收入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上下游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实行链式管理,验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关联方的确认标准,结合会计报表上的关联方信息,以及了解掌握的其他信息,建立关联方档案和税收管理台账。对关联方的转让定价,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加强省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税收管理,必要时由省局牵头,组织相关市州局实行联合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加强与工商、国资委、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积极参与企业清算。在企业清算期间,要加强企业清算的税收管理,不仅要依法追缴欠税,而且要依法计征清算期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对清算企业要按户建立清算和注销档案,强化清算和注销检查。

第六章 完善汇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和预缴方法。其中,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分季预缴;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者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分月预缴。各级应规范预缴申报,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或逾期未申报行为,开展预缴申报审核,督促税款及时申报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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