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售后服务机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门内设机构(区别于物业部门和房屋销售部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经理是售后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要配足配齐专职工作人员,暂定、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不少于3人。
第十条 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投诉电话发生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及时报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并告知买受人。
第三章 售后服务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买受人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情况反馈、满意度回访、汇总分析、买受人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负责人:负责售后服务机构的全面工作;
(二)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投诉处理、反馈、汇总等工作,并参与新建小区房屋的验收与交付;
(三)内勤人员:负责受理、登记各类投诉并转达至现场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对已结案的投诉进行满意度回访;负责投诉情况汇总分析、买受人信息档案材料管理、各类维修代修项目清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负责制定回访计划,对其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拟定整改方案;
(三)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通报投诉处理情况分析;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转办投诉件的处理与上报,并接受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导;
(五)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做好企业的品牌建设。
第十四条 售后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接待、受理买受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并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