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买受人反映的意见、投诉等问题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和反馈,避免买受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越级投诉和上访;
(三)负责对售后服务情况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售后服务规范化标准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工作计划,实行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对买受人反映的意见、投诉等问题及时做出有效处理。
第十六条 在售后服务办公场所悬挂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售后服务机构职能、岗位职责、维修项目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接待与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图略)。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开发项目的明显位置设置售后服务公示牌,公示牌规格为1.2(米)×0.9(米),明确售后服务内容、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售后服务电话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示的售后服务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方式,接受买受人的咨询、投诉,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买受人。
第二十条 对来电、来信、来访或转办件,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均应详细记录在《客户来电(来访)登记表》,使用《商品房质量维修通知单》等标准表格,按规程和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和人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 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的接待买受人,接待过程中不得推诿、拖延、扯皮,5日内对买受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转办的投诉件,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面复处理情况。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质量保修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对商品房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责任认定和工程质保金的清退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