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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售后服务承诺,认真、及时的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售后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售后服务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分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作为公司项目招投标、优化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清退工程质保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售后服务回访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对售后服务工作实行回访制度。

  (一) 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回访,征求买受人对售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服务态度的意见或建议。可采用到户回访、电话回访或其他形式;

  (二) 回访的内容包括:维修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维修是否及时、买受人是否满意等;

  (三) 在投诉处理完成7日内,售后服务机构对买受人进行回访;

  (四)回访率不低于6 0%,买受人满意率不低于9 0%;

  (五) 回访后要填写《回访记录登记表》,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六章 售后服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对售后服务工作的领导,并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一)检查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买受人咨询、投诉时是否做到热情、周到、耐心并使用服务用语;

  (二)检查投诉是否及时进行登记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投诉处理后,买受人是否满意,转办件是否及时回复。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强化售后服务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升)级时,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本企业质量投诉的信息,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核实后出具工程质量投诉率及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核(升)级的依据。质量投诉的信息应当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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