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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施工现场安全评估表(见附件二);

  3、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8、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安全监管证书;

  9、建设单位现场现场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名单及安全监管人员资格证书;

  10、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11、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机械等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计划表;

  1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凭证及支付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备案资料作为工程施工与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变更前后建设各方资料审批、论证程序应一致。

  第七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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