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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9]8号)


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为加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中国银监会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8]91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的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将发债企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加强对担保机构和交易对手方的授信管理。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所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存续期内应有持续的较高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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