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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卫医字〔2008〕7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管医疗机构:

  为着力缓解群众用药贵问题,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临床药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严格执行使用药品通用名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编制本单位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采购药品,所有药品的采购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药品交易系统进行,包括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三)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四)严格对照《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开具处方,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及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院内制剂处方的开具应当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完善处方点评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成立处方点评委员会或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处方点评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医师处方质量管理和合理用药管理,控制用药费用。

  (二)每月定期对处方进行检查和点评,并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通报内容应详尽,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的处方点评要涵盖本单位所有医师。医疗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指标,将处方的合理性评价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内容。

  (三)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要列入重点监控点评范围,进行警示谈话教育,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离岗培训,并结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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