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研究院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每年4月底前通过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采用分期拨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研究院。一般在项目实施时拨付60%,其余的40%在项目实施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根据科研项目情况在1000万元额度内给予定量资助。重大项目资助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点项目为50-100万元(含50万元)。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开支范围、标准参照财教〔2006〕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研究院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内其他各项经费的支出根据项目研发实际需要预算。
第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拨付渠道收回。项目因故终止,研究院应与项目承担团队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并上报终止项目的决算及资产清单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对撤消、无故终止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研究院应与项目承担团队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并上报项目的决算及资产清单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按规定退还已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