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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北大工学院绍兴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归属于研究院,研究院应按规定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项目合同规定项目承担团队应自筹经费投入的,项目承担团队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否则,停拨后续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研究院应根据项目合同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其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项目财务审计报告。管理委员会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按各自的职责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研究院应分项目设立明细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科技局每年按《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研究院自评;并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抄送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局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抽查评价。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团队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研究院对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团队,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团队,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不予考虑;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团队,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项目决算的项目承担团队,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项目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承担团队,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及时通报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停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的资助经费,取消其申请项目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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