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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在宣传工作中注重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媒体和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活动广泛宣传,并以农村特困户、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为主要对象进行重点宣传。要注重提高教育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专题采访报道一些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农民群众知道法律援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靠法律援助,在广大农村营造相信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要总结推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宣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典型,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乡(镇)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社会化筹措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建设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措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法院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务,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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