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渝体[2008]201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209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和中共重庆体育局党组《关于开展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渝体党组[2008]34号)精神,现就2008年度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市运动技术学院市管干部除外)、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等次和标准
按照《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四、考核方法及步骤
(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总结。
1、各直属单位召开职工大会,由单位正、副职负责人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并对领导干部及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和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2、召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机关正、副处长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同时对其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3、机关各处室人员进行工作总结。
(二)年度考核等次意见的提出和审核
机关正、副处长和直属单位正、副现职领导,由分管局长参考考核对象的现实表现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机关其余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处室处长提出。
局人事处根据分管局长和机关处室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民主测评结果及本人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综合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党组审定。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审定由本单位领导负责。
(三)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按各单位实际考核人数的1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