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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一)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在征得相关邻居同意、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二)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低收入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的创业贷款由财政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探索商业贷款加财政贴息的创业扶持办法(即贷款由创业者自己负责,财政提供贴息支持),贴息贷款的上限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参与修订。
  (四)进一步拓展实施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失业1年以上的“3545”(女35周岁、男45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等。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的额度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计算,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六)适当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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