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绍兴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
(绍政发〔2009〕1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精神,认真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确保实现今年粮食生产目标,现就2009年绍兴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书,将粮食生产 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农户、田块。切实加强各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工作,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创新经营机制,提升产业活力,着力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全市13个“千亩示范、万亩连片”高产样板区建设实行量化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市政府继续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种粮大户等评比活动。
二、加大粮油种植直接补贴力度。继续执行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财政给予每亩20元直接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继续执行油菜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种植列入省定补贴范围的水稻主导品种或省推荐水稻新品种的种粮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经市农业局、财政局核定后,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
三、继续实行粮食订单收购政策。订单品种夏粮为早籼谷,秋粮为翻秋早籼谷和晚粳谷。订单粮食用作市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订单内粮食凡市场价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保护价时,按国家最低收购保护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圆粒型早籼谷订单最低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88元(中等质量标准);如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高于每50公斤88元,执行国家标准。对订单交售早稻谷的种粮农户给予每50公斤20元的奖励。秋粮翻秋早籼谷和晚粳谷的最低收购保护价和奖励政策按照国家、省出台的收购政策执行。对订单种粮20亩以上大户,粮食部门在签订购销合同后,提前发放50%以内的预购定金。继续实行外拓种粮大户优惠政策,对在市外承包经营粮食面积20亩以上,并把粮食运回绍兴市场销售的,经市粮食、农业部门确认,可享受本地种粮大户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