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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面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八、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三)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文件;
  (四)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办公室接到协调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予补充的;
  (四)经查明青苗属于征地冻结后抢插、抢种的;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七)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范围的事项。
  十二、协调办公室应当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协调,并提出协调意见。
  十三、协调办公室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四、协调办公室应在召开协调会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通知要求准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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