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面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八、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三)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文件;
(四)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办公室接到协调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予补充的;
(四)经查明青苗属于征地冻结后抢插、抢种的;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七)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范围的事项。
十二、协调办公室应当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协调,并提出协调意见。
十三、协调办公室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四、协调办公室应在召开协调会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通知要求准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