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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2009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2009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政发〔2009〕3号)


  为增添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09年春节期间市区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09年1月15日至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初七);
  燃放时间:2009年1月15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十八)。1月26日、2月10日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日期允许7时至24时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区二环线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繁华商业街区等;
  6.市、区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8.府山、塔山、蕺山、儿童公园内,风景名胜区域内,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三、销售网点的确定及管理
  2009年春节期间“双禁”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分别由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并组织实施。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在3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统一交由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回收保存,不得继续存放。
  四、进货渠道
  为加强管理,经批准的临时销售网点,应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异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小区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六、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做到文明燃放、安全燃放,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不得从无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将燃放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不得在草坪、绿化带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市区主要道路交通秩序。未成年人需有成人陪同才能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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