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家庭工业户和小型种养殖户融资,提倡以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
(四)对创新型、科技型新办企业融资,鼓励创新投资基金投资入股。
三、构建新型融资担保体系的具体措施
在政府主导、相关各方支持配合下,按照“担保圈从大到小,从不封闭到封闭,从链条长到链条短”的思路,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我市新型融资担保体系。
(一)积极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作用。市、县(市、区)两级要根据实际组建一定规模的、由政府投资的过渡性担保机构,并规范现有其他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好以下作用:一是为主要担保形式不能足额担保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二是在处置企业风险过程中,提供过渡性融资担保;三是在支解现有错综复杂的融资担保链过程中,为相关企业提供过渡性融资担保。
(二)大力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允许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按担保费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增强其担保能力,满足担保需求。
(三)着力提高融资主体的抵质押比重。要积极引导企业将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在70%以下,帮助企业解决不动产抵押的权证问题和机器设备等动产的抵押登记问题,逐步提高企业抵质押融资的比重,减轻信用担保压力。
(四)逐步支解企业错综复杂的融资担保链。引导、协调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寻找并确定担保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担保机构的桥梁作用,尽快封闭融资担保圈,朝“一对一”担保方向逐步缩短融资担保链。
四、新型融资担保体系的监督管理
(一)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负责牵头做好融资担保链支解工作,负责做好政府性担保机构组建的指导工作,负责对现有各类担保机构业务运作进行全面规范,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指导担保行业协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二)银监部门协调银行业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工作,合理确定各担保机构的担保总量;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企业发放贷款,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以信贷主办银行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为主配合经贸部门做好融资担保链的支解工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抵质押物种类,并尽可能提高抵质押率;做好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