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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审计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甘肃省招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要求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招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多元主体投资政府控股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甘肃省招投标条例》进行招投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四十九条,处以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向市发改委报批可研时(对不批可研的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市发改委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在项目报批时报送招标方案条件不具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单独申请招标核准。不得在未进行招标核准前开展招标活动。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在核准时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业主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违背审批部门核准事项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招标活动的,将依法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进行处罚。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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