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不少于3家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内容相同的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中不得含有不合理条件或虚假、欺诈内容以及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一条以及《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于招标文件发售日5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核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附件等。招标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提出纠正意见,待按照要求修改后才能发售。
(四)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向所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一致。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1至3名)。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至
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以及《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
十三、
十四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