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标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邀请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同时向招标核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及发布回执;资格预审条件及结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开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及结果;中标通知书等。
招标核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拒绝接受意见的,可依据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自行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非法转包或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
六十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进行审计,财政部门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尾款。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