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服务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
(八)政策扶持创业。认真落实《酒泉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社会群体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政策效应,对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九)完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组建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将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职业院校、用人单位,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创业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和城乡劳动力资源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创业就业信息。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服务,支持劳务经纪人和劳务带头人开展转移就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专场招聘、用工洽谈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做好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创业就业服务工作。继续推进“乡村教师”、“乡村医生”、“村官”、“进村(社区)就业”、“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等行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就业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和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落实自主择业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十一)优化创业环境。依托市、县工业园区,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服务保障的创建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荐会、创业带头人先进事迹报告会、创业明星评选等各类活动,鼓励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和残疾人创业。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之路,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职业培训,以技能促进就业
(十二)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实行政府统一安排、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实施、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输转、培训与鉴定相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技能培训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