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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经营应分享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规和规定,或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向所属事业单位集中的收入。
  (九)捐赠收入。是指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
  (十)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项目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规范执收、应收尽收,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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