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65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绍兴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我市顺利通过了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的考核验收,成为全国节水型城市。根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明确的对节水型城市每四年进行一次复查的精神,为巩固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做好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倡科学用水和合理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完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企业节水降耗,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范围及时间
复查范围为市区〈含开发区(新区)〉,复查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目标
(一)2008年12月10日前,将复查材料及自查评分结果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
(二)2008年12月,接受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复查,复查结果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原绍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调整为绍兴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对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明确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详见附件2)。
(三)规范管理。
1.加强制度建设。对城市供水、节水、水资源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做到依法节水。
2.重视节水投入。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每年的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