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范围。全市所有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全部纳入本次改革。铁路和县(区)、乡(镇)公路绿化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环城绿化工程、主干河道护堤林工程,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
三、全面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依法继续承包。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家庭承包经营。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都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户籍人口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二是集体股份合作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原则上要承包到户。对集体统一经营效果比较好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三是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由集体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收入分配到户。村集体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经营,增加村级收入,增强统筹服务功能。
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满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依法进行完善,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进行纠正。
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已落实集体林地经营权属,且程序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危害区域的商品林,承包经营者可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和不破坏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可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发展林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