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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定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
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小康和谐新定西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集体能承担,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保障办法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统一制度,分级负责,县级统筹。

  三、保障对象

  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

  四、保障形式

  1、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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