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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3、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4、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统筹制度

  1、为符合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上制定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政府承担30%,资金从土地总费用中列支;集体承担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20%,资金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已经全部发给和部分发给农民个人的,按当时资金分配的比例,由村社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政府承担的30%,从土地经营收益资金中列支。

  3、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不计征各项税费。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六、基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市、县区财政、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办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同级财政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被征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设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计入统筹基金专户。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每年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部门不能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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