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缴费与待遇
1、办理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讨论审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缴费基数,并由国土部门审核办理相关缴费划转手续,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到退休年龄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
2、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确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继续缴费的,其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每多缴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发5%。
3、养老保险金计发。被征地农民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公式如下: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年×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男按139个月、女按170个月计算。
4、被征地农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根据国家今后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5、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参保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八、配套措施
1、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按照“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谋职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坚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并举,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就业培训专项基金,分批次、有步骤地组织引导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信息,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鼓励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切实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措施。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对已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要积极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努力帮助稳固就业和扩大就业门路。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基本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