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民银行整理、汇总采集到的非银行信息,应由固定的人员使用专门的计算机进行。用于处理非银行信息数据移送的计算机不得联接互联网,并设定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定期进行更换。
第七条 人民银行将数据报文上报上级行或总行征信中心后,对留存的电子数据文件和上报报文应以专用的磁介质进行保存,与各类纸质数据文件一同入柜妥善保管。对移送过程中使用过的其它磁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要进行格式化操作,将存储在磁介质上的数据文件彻底删除,以防泄漏。留存的数据文件要以专用的磁介质进行保存,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交由专人入保险柜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看、借阅和复制数据文件。留存数据文件保存期限为两年,到期对磁介质文件做永久性删除或移交中支机要室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为知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篡改、毁损、泄漏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定西市非银行信用信息移送协议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信息接收方)与
(以下简称信息移送方)充分沟通和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信息移送信息接收方,接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为了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协议如下:
一、信息移送方义务
(一)移送范围:按增量/存量数据范围进行移送(具体见“定西市信息移送单位、内容、频率、属性一览表”,下同)。
(二)移送频率及时间:每月/每季或半年后10日前。
(三)移送方式:信息量小的信息移送方式可将填好的纸质信息移送表直接移送信息接收方,由信息接收方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电子格式的信息移送表后,上报征信系统。信息量大的信息移送方在移送纸质信息移送表的同时,要移送电子格式的信息移送表,电子格式的信息移送表可通过软盘、光盘、移动U盘,移动硬盘或拨号网络方式移送信息接收方,然后由信息接收方上报征信系统。信息移送方要制定专人负责信息填录、移送工作。移送时,信息移送方要在纸质信息移送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以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