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警示信用信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处以行业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征信信息。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有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公共信息和特别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特别信息,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三)征集方式。为确保信息征集的顺利进行,相关信息移送单位需与信息接收单位签订《定西市非银行信用信息移送协议》,按照《定西市非银行信用信息移送单位频率属性一览表》内容,提供信用信息。信息量小的信息移送单位可将填好的纸质信息移送表直接移送信息接收单位,由信息接收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电子格式的信息移送表后,上报征信系统。信息量大的在移送纸质信息移送表的同时,还要移送电子格式的信息移送表。信息移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填录、移送工作。移送时,信息移送单位要在纸质信息移送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以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征信信息管理和共享
征信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是征信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人民银行向相关单位征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要严格按照《定西市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移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相关信息移送单位要严格按照移送范围、移送频率及时间、移送方式等按时准确移送信息,确保移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要配合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处理与其相关的异议数据核查和修改工作。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把通过金融和社会各方面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数据存储、加工后,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征信中心〔2007〕11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满足信用信息共享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