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政策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支持,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企业创业就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和失业调控预案,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纳入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逐级分解,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持《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