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4.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
6.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本政策出台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申报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岗位补贴政策。
在指导计划内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安置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要求,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收入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统一列入“金保工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建设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