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送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管理
(一)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信息等资源,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二)努力提高创业服务能力。要完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企业孵化、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高等院校,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高效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社会各类创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根据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地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创业激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