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扩大人力资源开发。
1.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职技校毕业生未就业而失业登记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2.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4.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逐步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逐步形成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体,以学校课程考核和企业业绩评定为补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格局,培育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重点骨干企业在特定职业工种资格标准制定和鉴定评价方面的作用。在企业逐步推行与工作业绩相联系、与生产过程相结合的鉴定方式,在学校推广职业技能鉴定与专业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推进技能人才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构建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六)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证》,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可在全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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