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统征项目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8〕10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省厅制定的《陕西省省级统征项目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22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统一征地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省级统征项目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统一征地补充耕地的组织实施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陕西省省级统征项目补充耕地是指将国家或省上确定的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中拨付给实施统一征地工作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耕地开垦费,用于该项工程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的行为。
第三条 统征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凡承担省级统征项目补充耕地的县(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和补充耕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促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四)以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
(五)适当集中连片,按区域确定项目;
(六)补充的耕地与占用的耕地质量、数量相当,达不到占用耕地质量标准的按等级进行折算。
第二章 项目审定
第五条 省级统征项目的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立项依据《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的申报、审核与统征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同步进行。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及时按规定组织项目的选择、初设、审核和申报工作。该区域内项目总面积在60公顷且单宗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总面积在60公顷(含)以上150公顷以下或单宗面积在20公顷(含)以上50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总面积在150公顷(含)或单宗面积在50公顷(含)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