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按照第五条规定由具体项目审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新增耕地来源及面积,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和预算的论证和评审。项目验收以县区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复核确认。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3年。
(二)项目概、预算:符合《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的规定。
(三)项目评估论证:项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要严格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权属不清、面积不实和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及报件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和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依照审批权限予以批准或逐级上报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和图件: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四)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五)项目区土地权属材料;
(六)项目规划设计平面图及说明;
(七)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
(八)项目预算书。
第十条 实行“先补后占”,收购指标储备的项目,必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后,方可编入《补充耕地方案》,具体参照《陕西省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及收购置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统征项目占用耕地的县(市、区)范围内因后备资源匮乏或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达不到占一补一的要求,可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采取易地补充。确须跨市易地补充应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开垦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经省厅确定补充耕地的县区和审定补充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承担本级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