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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统征项目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区地块负责填写编报《补充耕地方案》。一经上报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并按照补充耕地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地块。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部分山区项目(规模面积在2公顷以下)可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权属人签定协议,采取适当补足与投工投劳相结合等非招投标方式进行。
  项目实施应当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以前应当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开垦的耕地,原土地所有权不便,土地使用权按照耕地开垦合同的约定取得。改变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统征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省厅按照核定项目预算和工作进度,分次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立项经审批、《补充耕地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向有关县区拨付项目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全面实施后再拨付项目资金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取费标准按照《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市、县审批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可以在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中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统征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在完成本项目“占补平衡”任务后,如有节余,可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用于该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区市、县的基本农田整理、土地开发复垦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挤占等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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