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采取终止预算、追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补充耕地方案、规划设计、变更设计,会同农业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质量对比分析及土壤质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验收。采取省、市两级联合验收方式进行。有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资料和自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部审核认定(验收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复核确认)。部分本区域占用本区域补充的县级项目,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省厅抽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和图件:
(一)项目实施部门验收申请;
(二)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表;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
(四)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表;
(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六)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
(七)项目财务预决算与审计报告;
(八)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